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豆粕交易規(guī)則 |
(一)交易保證金制度
豆粕期貨合約的保證金比例為合約價值的5%。交易保證金實行分級管理。隨著期貨合約的臨近和持倉量的增加。交易所將逐步提高交易保證金的比例。
1. 豆粕合約臨近交割期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
合約臨近交割期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為:
交易時間段 豆粕交易保證金(元/手)
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10%
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六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15%
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20%
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六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25%
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30%
交割月份第五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50%
2. 豆粕合約持倉量變化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比例
豆粕合約持倉量變化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為:
合約月份雙邊持倉總量(N) 交易保證金(元/手)
N ≤30萬手 合約價值的5%
30萬手〈N≤35萬手 合約價值的8%
35萬手〈N≤40萬手 合約價值的9%
40萬手〈N 合約價值的10%
(二)漲停板制度
漲停板是期貨合約允許的每日交易價格最大波動幅度,超過該漲停幅度的報價將視為無效,不能成交。豆粕期貨合約的漲停板幅度為3%。若第N+1個交易日收盤前5分鐘內出現(xiàn)與第N個交易日同方向漲停板單邊無連續(xù)報價的情況,則第N+1個交易日結算時,該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按合約價值的8%收取。第N+2個交易日該合約的漲跌停板由3%增加到4%(原漲跌停板比例高于4%的,按原比例執(zhí)行)。
(三)限倉制度
限倉制度是指交易所規(guī)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持倉的最大數(shù)額。
當豆粕一般月份合約單邊持倉大于10萬手時,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于單邊持倉的15%,非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于單邊持倉的10%,客戶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于單邊持倉的5%。
當豆粕一般月份合約單邊持倉小于等于10萬手時,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為15,000手,非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為10,000手,客戶該合約持倉限額為5,000手。
豆粕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前一個月和進入交割月期間,其持倉限額為:
(單位:手)
時間段 經紀會員 非經紀會員 客戶
交割月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起 5,000 3,000 1,500
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個交易日起 2,000 1,500 800
交割月份 1,000 800 400
(四)大戶報告制度
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(guī)定的投機頭寸持倉限量80%以上(含本數(shù))時, 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、頭寸情況,客戶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。交易所可根據(jù)市場風險狀況,調整改變持倉報告水平。
(五)強行平倉制度
當會員、客戶出現(xiàn)下列情形之一時,交易所有權對其持倉進行強行平倉:
(1)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,并未能在規(guī)定時限內補足的;
(此條款具體施行日期另行通知,原實施條款為: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低于交易所規(guī)定的結算準備金最低限額并未能在規(guī)定時限內補足的)
(2)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(guī)定的;
(3)因違規(guī)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;
(4)根據(jù)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;
(5)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。
若系一個會員超倉,其需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按會員超倉數(shù)量與會員投機持倉數(shù)量的比例確定有關客戶的平倉數(shù)量;若系多個會員超倉,其需強行平倉頭寸按會員超倉數(shù)量由大到小順序,先選擇超倉數(shù)量大的會員作為強行平倉的對象;若系客戶超倉,則對該客戶的超倉頭寸進行強行平倉,若客戶在多個會員處持倉,則按該客戶持倉數(shù)量由大到小的順序選擇會員強行平倉。若系會員和客戶同時超倉,則先對超倉的客戶進行平倉,再按會員超倉的方法平倉。
(來源:大連商品交易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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